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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悔约拒绝卖房,除了返还双倍定金买主可否要求 赔偿更多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01 11:35:03 来源: 宁波日报 作者:北缨

  【案例】

  去年6月,北仑的小清与春兰及某中介所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春兰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清,当事人并就首付款、余款、中介服务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如卖方违约将双倍退还定金。

  协议签订当日,小清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卖方春兰在定金收条中签字捺印。此后,小清多次通知春兰自己已备足首付款,并要求对方安排时间一同办理网签手续,但都被春兰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小清于去年年底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春兰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房屋涨价预期可得的利益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清和春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春兰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该份协议,被告春兰双倍返还原告小清定金共计10万元。因小清未提供房屋涨价预期可得利益的相关证据,该诉请未被支持。

  【说法】

  二手房买卖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临时违约现象较为普遍,随之产生不少类案纠纷。本案购房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履约担保,在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有力维护守约者的权益,由此亦在倡导诚信履约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还提出要求赔偿因房屋涨价预期可得的利益损失5万元,这个诉请是否合理呢?法院认为,如果本案原告小清能提供证据证明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的,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完全成立,此案中小清的这个诉请虽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因不在于诉请本身,而在于小清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这一主张。(北缨)[责任编辑:侯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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