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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酒文化酒政酒制其它形式酒政

发布时间:2020-04-14 15:10:16 来源: 微醉时代 作者:微醉时代

  (1)隔酿法 微醉时代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 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 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行,酒价必 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 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新唐书·食货志》)。 《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 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 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 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 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 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 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微醉时代干红700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 微醉时代杨梅冰酒700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 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 理,重者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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